嘉祥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2016年01月28日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及省、市、县确定的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辖区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邻县和各乡镇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管理全县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规定审核、审定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方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六)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
(七)负责全县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县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全县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管理全县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十)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协调我县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活动,组织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县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