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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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嘉祥,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失控等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的;

 (7)造成跨省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等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7)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等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县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可以分为事故次生、企业排污、自然灾害引发等三类。其中事故次生类主要包括由于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陆源溢油污染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等;企业排污类包括企业排污导致的水污染(含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有毒化学品污染等;自然灾害引发类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大气污染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县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环境应急演练。

1.5.2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1.5.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2.1.1领导机构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3名和县政府序列部门及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局、县水务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卫计局、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县消防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1.2领导机构各组成部门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指挥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批准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视情组织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及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启动更高层次预案,请求国家、省、市救援支援;协调解决事故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协调中央、省、市驻嘉单位和驻嘉部队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县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监察局:负责对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以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会同事发地政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建设;负责组织对市政设施的抢险、恢复和维护;负责市政压力管道等设施引发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处置工作;指导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港航局:负责县辖区水域有关船舶污染突发环境应急处置。

县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河流及跨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质监局:负责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引发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农业生产中因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珍稀濒危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和畜禽等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破坏;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渔业损害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农业和渔业生态修复。

县林业局: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

县文广新局: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宣传报道和相关预警等信息的发布工作。

县安监局: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筑渣土、生活垃圾、露天烧烤以及垃圾焚烧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处置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警戒、保安、抢险和救援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2.2工作机构和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组织修订《嘉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

2.2.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部门构成。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企业排污及陆源溢油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环保局、县消防大队、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次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安全监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卫计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及事故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

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应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3专家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由科研单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4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有关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驻嘉军队、驻嘉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与报警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告知县环保部门。

3.2预防

3.2.1 落实企业环境安全防范主体责任。风险源企业负责对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3.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别为级、级、级和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已出现人员伤亡的,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3.2预警发布

级、级、级预警信息由县环保局组织制作,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由省、市政府根据规定发布。

级预警信息由县环保局组织制作,县政府发布,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3.3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级、级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县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的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级)响应、重大(级)响应、较大(级)响应和一般(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4.1.2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 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级响应,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县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其环保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保持与市环保部门的通信联络;

(2)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县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1.2.2 级响应、级响应、级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启动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应急办报县政府同意,在实施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县应急指挥中心指挥。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并请求支援。

3)县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特殊应急响应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比如:大面积秸秆焚烧引起的空气污染、持续雾霾天气引发的大面积空气污染、不利气象、气候条件下引发的生态破坏事件等),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当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信息报告

4.2.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电话告知事发地政府、县环保部门或县政府应急值班室。

县政府、环保部门接报或指令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环保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和济宁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级或者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市环保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命令其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需要参与处置救援的成员单位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发地现场。

4.2.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

4.3应急处置

4.3.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实施先期处置,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外泄或者扩散;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4.3.2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3 现场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单位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后组成应急救援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区、学校、河流、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监测以及气象、水文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救援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故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现场指挥部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等渠道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公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知相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7)向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救援处置信息。

9)根据情况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3.4现场控制与处置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现场指挥部可实施如下措施:

1)组建并指挥救援队伍,现场先期处置人员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研究采取科学的灭火、防爆炸等救援处置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控制次生环境污染。

2)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安全转移污染源,及时控制污染物继续外排或泄漏;对于液体污染物采取截流、覆盖、收集等措施,对于气体污染物采取洗消、防扩散等现场救援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

3)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进行污染现场清理和洗消,监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避免二次污染。

4.4 环境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助有关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可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依据。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县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由县环保局和县政府应急办上报市环保局和市政府决策发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6应急救援工作组

4.6.1 综合协调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公安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组成。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4.6.2 应急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由县气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4.6.3 污染控制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环保局、县安全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港航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消防大队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4.6.4 事件调查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安全监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违规违纪等行为。

4.6.5 医疗救护组

由县卫计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4.6.6 应急保障组

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单位组成。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对灾民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4.6.7 治安警戒组

由县公安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4.6.8 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文广新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舆情收集分析,协调媒体和记者,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宣传报道。

4.7安全防护

4.7.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天气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当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响应结束。

2)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各部门、单位、应急救援组下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

3)应急结束后,相关类别环境救援机构应根据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出现,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

(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评估标准和实践经验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县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发改、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县政府财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 装备、物资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危险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的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和危险化学品集中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3 通信保障

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辖区内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5 技术保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要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研发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7.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环保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8.1预案管理与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县环保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9 附则

9.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嘉祥县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